陈某诉周某等委托销售合同案 保证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高邮市精佳实业总公司

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

高邮市机化局

扬州中望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00)邮经初字第19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9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韩兆平 单位:
本案实际上是一起保证责任免责的案件。1998年5月原告陈某与被告周某在签订委托销售烟煤协议时,颜某在保证人一栏签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虽然主合同中没有保证条款,但是...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00)邮经初字第199号。
2.案由:委托销售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陈某,高邮市精佳实业总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金元龙,高邮市阳光法律服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
被告:颜某,高邮市机化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张曙扬州中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青浦赵屯工业公司经营部。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居方祥;审判员:陈绍平韩兆平
6.审结时间:2000年9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