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昆明市东川支公司等保险索赔案 告知义务
案由:
保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昆经二终字第4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游孟蓉 单位:
缔结任何合同都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信是合同的基础。由于保险合同所保障的是一种不确定的危险,而投保人及保险人在订立合同之前又不可能有相互必要的了解,故保险合同的订立是建立在保投人及保险人最大限度的诚实信用基础之上的,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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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寻经初字第13号。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昆经二终字第431号。
2.案由:保险索赔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马某,下岗工人。
委托代理人(一审):管某,原告马某之夫。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昆明市东川支公司(以下简称“东川人寿保险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蒋定岳东川区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田涌霄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蒋定岳太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云南省昆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昆明人寿保险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树高;审判员:王琼芬李兴逵。
二审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游孟蓉;审判员:赵慧忠郑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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