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当阳市电子工业公司诉湖北省石油总公司当阳市公司加油站承包经营合同案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宜中经终字第10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0月1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华 单位:
本案中合同双方的分歧起源于子龙加油站的经营证照。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经营加油站必须有成品油经营许可证、消防安全许可证、成品油零售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没有上述证件是无法经营加油站的。在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时因为疏忽,对相关证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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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2000)当经初字第40001号。
二审判决书: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宜中经终字第100号。
2.案由: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当阳市电子工业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克清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湖北省石油总公司当阳市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公司)。
法定代表人(一审):熊某,经理。
法定代表人(二审):谢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姚某,副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二审):陈先忠湖北弘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熊某1,该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李华。
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柴友秀;代理审判员:朱红洲董春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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