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福建省厦门市杏林西港水产养殖场承包合同案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经终字第28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6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郑萍 单位:
本案虽为承包合同纠纷,但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是我国合同法中要约与承诺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在于:在1999年12月3日要约规定的承诺期限前,西港养殖场将17号虾池发包给第三人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1.我国合同...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2000)杏经初字第169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厦经终字第284号。
2.案由:承包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被上诉人):杨某,男,195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海泉曾健厦门建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诉人):厦门市杏林西港水产养殖场(以下简称西港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邱某,副场长。
委托代理人:杜宝镇、林毅峰,厦门市杏南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杏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国松;代理审判员:周建伟;人民陪审员:吴景范。
二审法院: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锦清;代理审判员:郑萍;代理审判员:李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