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等诉贵阳中南法律服务所等委托合同案 代理人变更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贵州省汽贸总公司

贵州省客运总公司

宇坤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贵中经终字第3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永菊 单位: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一是贵阳中南法律服务所有否存在欺诈行为,二是本案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赔偿。
1.双方所签委托代理合同中约定是委托法律工作者作为代理人而不是委托律师出庭代理,中南所派法律工作者蒋某作为吴某、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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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00)南经初字第534号。
二审判决书: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贵中经终字第312号。
2.案由:委托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吴某,女,194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汽贸总公司退休职工。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41年11月9日生,仡佬族,贵州省客运总公司退休职工。
被告(被上诉人):贵阳中南法律服务所(简称中南所)。
法定代表人:何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光伟宇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贵阳市南明区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杜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罗世燕;审判员:胡静秦家柱。
二审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安生;审判员:马亚东;代理审判员:蔡明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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