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嘉发进出口公司诉中信深圳公司外贸代理合同案 外贸代理 合同变更
案由:
票据代理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苏州清华律师事务所

苏州市永禾外贸物资有限公司

江苏金达律师事务所

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部四处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经终字第1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俞宏雷 单位:
本案的处理涉及两个主要法律问题:其一是合同变更前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其二是合同未变更部分违约责任的确定。
1.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中信深圳公司在与嘉发公司签订代理进口协议后,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开立全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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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锡经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经终字第119号。
2.案由:外贸代理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中基嘉发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嘉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徐兴根苏州清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夏某,苏州市永禾外贸物资有限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二审):孙文俊江苏金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何某,职员。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中信深圳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吕某,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仇某,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法律部四处处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凌芝;审判员:王立新;代理审判员:羊羚。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唐军;代理审判员:徐美芬陈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8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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