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某诉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案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南天剑法律服务所

湖南天剑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00)攸经初字第18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0月09日
法官解说
法官: 董武 单位:
电信服务合同在我国是一种典型的格式合同。在此案中,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并提供了SIM卡,就应视为原、被告的电信服务合同已签订。被告应首先为用户(原告)开通使用该SIM的专有指令,而被告以原告未交选号费收回SIM卡也不开通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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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2000)攸经初字第1892号。
2.案由:电信服务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人:池某。
被告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负责人:闫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尹国兴,湖南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尹国义,湖南天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彭分田;审判员:董武李铁建
6.审结时间:200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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