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39户养鸡户诉辽宁省农垦畜牧饲料公司肉鸡保价回收合同案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康平县胜利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铁法市人民法院(2000)铁法经初字第19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峰 单位:
审理此类案件应注意的问题是:
1.差价、差量的损失计算。39户养鸡户销售到沈阳的为55 744只,重量为114 410千克,单价为7.1元/千克。销往铁岭的为11 238只,重量25 012千克,单价为7元/千克,按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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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铁法市人民法院(2000)铁法经初字第192号。
2.案由:保价回收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崔某、董某等39户养鸡户。
委托代表人:赵某,男,农民。
委托代表人:崔某,男,农民。
委托代表人:董某,男,农民。
委托代理人:段唯唯,康平县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省农垦畜牧饲料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铁法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峰;代理审判员:王炜;人民陪审员:刘春枝
6.审结时间:2000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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