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福建省尤溪水电发展总公司供用电合同案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00)尤经初字第18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少琛 单位:
1.关于供电企业以用户窃电为由中止供电纠纷如何定性问题。
本案系水电公司拆表断电而引起的诉讼,而拆表断电系水电公司认定王某窃电所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2000)尤经初字第181号。
2.案由:供用电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周长青三明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福建省尤溪水电发展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某,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颖三明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文旺;审判员:余有文张明芳
6.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2日(依法延长审限)。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