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诉福建省南安市宝福石化有限公司石材厂转让合同案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经终字第17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闽山 单位:
在本案中,争议的主要问题是:
1.诉讼主体问题。企业营业执照名为集体实为个人的情况是经常遇到的,如何正确区别名为集体企业实为个私企业,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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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2000)邵经初字第118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经终字第171号。
2.案由:转让合同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姚某,男,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晓敏南平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福建省南安市宝福石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福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付绿松泉州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闽山;审判员:卢玉堂;代理审判员:黄威。
二审法院: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毅;代理审判员:谢争春刘松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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