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诉李某股票认购权转让案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宁市兴宁房管所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

南宁百货大楼

桂云天律师事务所

双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经终字第9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5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柏映 单位: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
1.双方发生的转让是股票转让还是股票认购权转让。上诉人获南宁百货大楼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股票配售的4 600股认购指标以后,自愿将其中2 600股的认购指标转让由被上诉人认购,有双方于1993...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1999)新经初字第426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南经终字第97号。
2.案由:股票认购权转让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潘某,南宁市兴宁房管所职员。
委托代理人:刘成忠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李某,南宁百货大楼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勇桂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范卫东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疆;审判员:刘明明郑晓航。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施善兵;审判员:王柏映;代理审判员:李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2月2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11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