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唐某等侵犯著作权、名誉权案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永州市文化馆离休

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艺术研究院离休

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

湖南楚华律师事务所

新华通讯社湖南分社

文书字号: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长经终字第7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5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宁晟 单位:
1.《浏阳河》曲是否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著作权法意义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独创性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的显著特征。本案审理中,围绕《浏阳河》曲是否具有独创性有两...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1995)芙民初字第412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长经终字第76号。
2.案由:侵犯著作权、名誉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反诉被告):唐某,男,192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文化馆离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何迪明湖南潇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反诉原告):朱某,男,1926年5月21日出生,湖南省艺术研究院离休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徐岩立湖南擎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易志爱湖南楚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新闻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发展中心)。
法定代表人:孙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某,男,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于某,男,新华通讯社湖南分社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颜斌;审判员:郑再;代理审判员:唐子茹。
二审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晴;审判员:熊萍李浩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1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