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仪征威龙活塞环有限公司诉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公司办公室

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

公司经济监察室

扬州天宁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知终字第9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曹美娟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双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捏造是无中生有的意思,既有全部捏造,也包括部分捏造;既可以是完全的子虚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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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扬民初字第8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知终字第95号。
2.案由:不正当竞争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江苏仪征威龙活塞环有限公司(简称威龙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汪旭东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仪征双环活塞环有限公司(简称双环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原某,该公司经济监察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谭平德扬州天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戴子平;审判员:谈金贵;代理审判员:王小川。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嫒珍;审判员:王红琪谭筱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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