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诉王某等电视剧制作质量案
案由:
电视购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京市东南律师事务所

南京文化音像制作发行中心制片

南京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南京文化音像制作发行中心

南京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知终字第8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2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谭筱清 单位:
本案涉及如何判定被告是否违约以及电视剧作为精神产品的质量异议的期限把握两大问题。
1.被告是否违约问题。本案实质上是违约纠纷,案件的关键是被告交付的电视剧是否达到双方协议约定的标准,即达到“中上等水平”并达到该电视剧发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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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宁知初字第163号。
二审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苏知终字第86号。
2.案由:电视剧制作质量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元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侯某1,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冯松林南京市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王某,男,1958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南京文化音像制作发行中心制片主任。
委托代理人:查卫国南京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栾某,男,1958年2月5日出生,汉族,南京文化音像制作发行中心导演。
委托代理人:张小明南京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妙兵兵;审判员:故卫红;代理审判员:王劲松。
二审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婷婷;审判员:王红琪;代理审判员:谭筱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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