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新疆奥林匹克发展总公司外汇按金交易退还保证金案
案由:
侵占期货交易保证金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联劳动服务公司

新疆国字律师事务所

新疆双益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新经终字第4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8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本案处理的关键问题是法院对原告杨某要求奥林匹克公司退还保证金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原告杨某委托被告奥林匹克公司开办的宇辰公司所进行的外汇买卖,其性质属外汇按金交易。委托方与受托方为退还保证金或损害赔偿发生纠纷应如...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乌经初字第356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新经终字第41号。
2.案由:外汇按金交易退还保证金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杨某,女,汉族,1968年1月4日出生,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联劳动服务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房福利新疆国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许某,原告的丈夫。
被告(被上诉人):新疆奥林匹克发展总公司(下称奥林匹克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文军新疆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宗学军;代理审判员:杨春霞辛虹。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军;代理审判员:刘洁王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30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