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诉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分局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案 意外伤害
案由:
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联达律师事务所

联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分局天津站客运

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分局天津站客运

国嘉律师事务所

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分局客运分处

文书字号:
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0)京铁中经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3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军 单位:
本案在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类案件中比较典型。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持有效车票乘车的旅客,在旅途中发生第三人责任的意外伤害,铁路企业采取积极措施救治并按铁路规定给予相应赔偿后,受害人又出现相关的后遗症时,铁路企业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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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铁路运输法院(1999)津铁经初字第64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00)京铁中经终字第7号。
2.案由:铁路旅客人身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吴某,女,27岁,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桂环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燕联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分局。
法定代表人:梁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某,男,40岁,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分局天津站客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魏某,男,46岁,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分局天津站客运值班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英明国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帅某,男,48岁,北京铁路局天津铁路分局客运分处主任。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军;审判员:马慧赵锦成。
二审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秀芝;审判员:梁爱云邵怀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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