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诉厦门造船厂船舶触碰水产养殖设施损害赔偿案 海域使用权
案由:
船舶触碰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厦门海事法院(1999)厦海法初字第0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3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林静 单位:
本案主要涉及网箱养殖是否合法以及船舶碰撞(或触碰)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责任等法律问题。
1.近十年来,随着浅海、滩涂渔业资源的开发利用,我国沿海海产品养殖业处于高速发展时期,并逐渐成为当地的重要产业支柱。但由于规范机制的滞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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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厦门海事法院(1999)厦海法初字第019号。
2.案由:船舶触碰水产养殖设施损害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林某,男,汉族,渔民。
委托代理人:王松三厦门志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厦门造船厂。
法定代表人:许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厂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晓某,该厂副厂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静;审判员:周诚友;代理审判员:许俊强
6.审结时间:200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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