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诉珠海市华淞海运公司等海上人身伤亡赔偿案 赔偿标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市海翔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海翔律师事务所

上海长江轮船公司

上海长江轮船公司

文书字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沪高经终字第18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吴玲玲 单位:
关于海上人身伤亡的赔偿范围及标准,我国法律仅有《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原则性规定,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和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是调整涉外关系的,国内海上人身伤亡不能适用。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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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海事法院(1998)沪海法海初字第7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99)沪高经终字第180号。
2.案由:海上人身伤亡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刘某,女,1964年12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一审):汪淮江上海市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梁文辉上海市海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华某,男,1992年8月1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华某之母。
被告(被上诉人):珠海市华淞海运公司(下称华淞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上海长江轮船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陈某1,上海长江轮船公司职员(下称长江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长江轮船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朱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荣正船务公司(下称荣正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某1,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毛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周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某2,该公司职员。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船舶检验局(下称深圳船检)。
法定代表人:刘某1,局长。
被告(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港务监督(下称珠海港监)。
法定代表人:田某,监督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该督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倪涌;代理审判员:刘怡如刘琼。
二审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利荣;审判员:吴玲玲;代理审判员:冯广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12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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