钦州中原实业公司诉南宁市江南石油公司侵权案 诉讼保全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桂经终字第1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5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宋桂芬 单位:
1.财产保全是在一定条件下法院所采取的临时性保全措施。一般地说,保全措施的实施是得当的,但由于事物的复杂性也可能出现保全措施的失误,一旦失误就可能给对方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失。根据过错责任原则,造成损失就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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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南经初字第208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桂经终字第108号。
2.案由:诉讼保全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钦州中原实业公司(下简称中原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谢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龙弟黑龙江省英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南宁市江南石油公司(下简称江南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叶彦军广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燕萍;代理审判员:蒋志文宋桂芬。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潘耀杰;代理审判员:李莉张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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