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新疆公正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赔偿案 验资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新民监字第25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2月28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孙红娟 单位:
1.会计师事务所系国家批准的依法独立承担会计师业务的事业单位。会计师事务所为企业出具验资证明,属依据委托合同实施的民事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在1994年1月1日之前为企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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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1999)天经初字第383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乌经终字第569号。
再审裁定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新民监字第256号。
再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新民再字第39号。
2.案由:侵犯赔偿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杨某,女,汉族,1970年8月16日出生,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一、二、再审):王凯新疆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新疆公正会计师事务所清算小组。
法定代表人:李某,组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姚某,公正会计师事务所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韩晓钟大陆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恕维新疆同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再审):王某,清算组成员。
委托代理人(再审):程淑霞新疆商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何临江。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樊小宁;审判员:张明;代理审判员:鲍文林。
再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永清;审判员:乌日娜;审判员:路晓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15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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