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石油公司诉海南民福投资集团公司欠款案
案由:
债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公司办公室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经终字第10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0月1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何新 单位:
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也应提供证据。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不出证据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人民法院依法不予认定。本案一审原告欲证明被告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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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经初字第27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经终字第108号。
2.案由:欠款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海口市石油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某,经理。
诉讼代理人:杨某,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
诉讼代理人:沈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被上诉人):海南民福投资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某,总经理。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新;人民陪审员:黄守进黄海深。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叶能强;审判员:张玉萍林宁波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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