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商城县农副土特产公司等返还建房集资款案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商城县水泥厂

信阳太平律师事务所

信阳太平律师事务所

商城县供销联合社

文书字号: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信经终字第17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乐傲 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注意到了以下两个问题:
1.应当明确被告徐某收取原告陈某的集资款20 000元是职务行为,并非是个人行为。被告徐某在收取原告陈某集资建房款时的身份是被告商城县土产公司的经理,且其在收取集资款后将此款又交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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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2000)商经初字第266号。
二审判决书: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信经终字第174号。
2.案由:返还建房集资款纠纷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陈某,男,生于1942年7月28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商城县水泥厂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涂家龙信阳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商城县农副土特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鸿信阳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某,男,生于1942年5月8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商城县供销联合社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乐傲。
二审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辉家;代理审判员:买戈良简立存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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