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达川市通川区路政管理大队诉四川省达川地区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公路损害赔偿案 工程质量
案由:
公证损害赔偿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达经初字第4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微静 单位:
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是经济纠纷案件的一种类型,本案属于其中的公路损害赔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处理这种纠纷的焦点应集中在“过错”与“责任”上,即哪一方当事人对损害的造成存在过错,他就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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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达经初字第42号。
2.案由:公路损害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达州市通川区路政管理大队。
法定代表人:赵某,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高高四川达州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晓明四川达州绥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达川地区风景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詹某,经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胡宗治;审判员:刘发华;代理审判员:李钧
6.审结时间:2000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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