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宝石油贸易有限公司不服永定县公安局没收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龙岩正安法律事务所

龙岩岩风律师事务所

局法制科

刑警大队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岩行终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9月1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如勤 单位:
本案审理中涉及主要问题是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缺乏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是我国法律规定的一项原则。本案被告用以证明自己...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2000)永行初字第3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岩行终字第19号。
2.案由:不服没收处罚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龙岩市新罗区东宝石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毛立森,龙岩正安法律事务所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张慰河龙岩岩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毛立森,龙岩正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被上诉人):福建省永定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任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阙某,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刑警大队副大队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永定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赖祖湘;审判员:曹宗庆卢洪加。
二审法院: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蒋柏生;代理审判员:廖先传丁建岩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6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19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