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不服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行政处罚决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上海凯士比水泵有限公司

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0)闵行初字第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5月1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蔡云 单位:
变更判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赋予人民法院有限的司法变更权,人民法院一般不能变更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该行为是行政处罚并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变更判决。在适用变更判决时,除行政处罚存在显失公正的情况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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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00)闵行初字第6号。
2.案由:不服行政拘留治安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男,1954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上海凯士比水泵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徐清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
法定代表人:叶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1,该局干部。
第三人:朱某,男,196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待业。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江;审判员:张宝玲;代理审判员:蔡云
6.审结时间:200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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