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等不服浏阳市公安局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案
案由:
人身自由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萍乡市外贸远东物资公司

萍乡市兴中实业贸易公司

局法制办

局法制办

文书字号:
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行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7月05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温建华 单位:
由于我国公安机关既是治安行政机关,又是刑事案件侦查机关,集行政权与侦查权于一身,公安机关由此做出的行为就可分为公安行政行为和刑事侦查行为。如何正确判断和区分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行为和公安行政行为是行政审判的一个难点。对此,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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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1998)行初字第19号。
二审判决书: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行终字第3号。
2.案由:不服限制人身自由、扣押财产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肖某,男,44岁,汉族,萍乡市外贸远东物资公司职工。
原告(被上诉人):文某,男,61岁,汉族,萍乡市兴中实业贸易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文某1,农民,系文某之子。
被告(上诉人):浏阳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罗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彭某,该局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陈某,该局法制办干警。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山;审判员:周小飞;代理审判员:黄筱萍。
二审法院: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林圣国;审判员:朱江红;代理审判员:卿永洪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5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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