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新疆昌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客运行政处罚及扣押车辆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昌吉市天运律师事务所

昌吉市亚中商城

昌吉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

昌吉市城建监察大队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0)昌中行终字第3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1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张乃斐 单位:
本案是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规定,在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依照法律赋予的监督权提起抗诉从而提起再审的案件。
1.原告孙某是否具有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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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1998)昌行初字第13号。
再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2000)昌行再字第1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0)昌中行终字第31号。
2.案由:不服城市客运行政处罚及扣押车辆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孙某,男,汉族,32岁。
委托代理人(一审、再审):白建利昌吉市天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刘某,昌吉市亚中商城副总经理。
被告:昌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审、再审、二审):陈某,昌吉市城市客运交通管理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一审、再审、二审):王某,昌吉市城建监察大队干部。
4.审级:再审、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桑健;审判员:李贵;代理审判员:毛立江。
再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赵炳康;审判员:田桂林包麓山。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雪梅;审判员:李桂林;代理审判员:段新卫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14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0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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