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不服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涵江区分局倒卖外币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莆中行终字第055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1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姚丽青 单位:
1.原告的行为是否构成投机倒把行为?
《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四)项规定,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违反国家法规和政策,扰乱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下列行为,属于投机倒把行为:“……(四)倒卖文物、金银(包括金银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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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00)涵行初字第017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莆中行终字第055号。
2.案由:不服倒卖外币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林某,女,1943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浙江省人,退休工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金明钟静怡莆田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莆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涵江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新云莆田恒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林某1,女,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二审):郑某,男,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姚丽青;审判员:苏国昌黄健美。
二审法院: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卓金澄;代理审判员:郑玉步刘爱兵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2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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