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某不服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开具假票变造币没收证行为案
案由: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上海化学高等专科学校

华东政法学院

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

该行货币金银处发行管理科

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行终字第37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5月1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宇晓华 单位:
第一,人民币是我国的惟一法定货币,对于稳定金融和物价,统一货币市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增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人民银行依法进行管理活动,对假人民币进行处理,理应得到行政审判的保护。但其违法行政,势必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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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1999)浦行初字第23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行终字第37号。
2.案由:不服假票变造币没收证行为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包某,男,35岁,汉族,上海化学高等专科学校工作。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某,华东政法学院学生。
委托代理人(二审):钱应璜上海市金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
法定代表人:吴某1,行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苗某,该行货币金银处发行管理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志坤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小萍;代理审判员:吕月荣陆琴。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宇晓华;审判员:王芝兰;代理审判员:李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2月2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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