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2000)奉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0)沪一中行终第149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上海惠利空调风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吴季杨,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朱广平,上海市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奉贤县规划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殷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常卫国,上海市古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徐征锋;审判员:薛依国;代理审判员:屠朝晖。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绍祥;代理审判员;李欣、李思国。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27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上海惠利空调风口有限公司在买断了原上海产凡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二期厂区后,于1999年9月6日取得了沪房地奉字(1999)第0XXXX4号上海房地产权。后原告认为厂房面积不够,故向被告奉贤县规划管理局申请建造仓库用房。因原告厂区在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中属居住用地,被告对该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原告认为被告不予批准原告的申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2.原告诉称:自己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为了在厂区内建造仓库用房,按照《上海市规划条例》的规定,被告提供了2000年2月17日奉贤县江海镇人民政府的江府请(2000)字第7号“关于上海惠利空调风口有限公司建设生产配套房的请示”和2000年3月9日奉贤县计划委员会的奉新(2000)第086号“关于上海惠利空调风口有限公司扩建仓库工程列入投资计划的批复”及房地产权证等文件,被告理应批准。故要求撤销不予批准通知。
3.被告辩称:《上海市奉贤县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于1995年6月1日编制,并于1995年7月19日由奉贤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审议通过,1998年3月24日向上海市规划管理局上报,2000年4月20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函复:鉴于新一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上报审批完成,已待国务院审批,在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上报审批期间,各新城(县城)的总体规划暂缓审批,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结构和总体布局较合理,已纳入新一轮上海城市总体规划,该规划结构可作为指导南桥中心城内近期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由于原告拟行建仓库工程的土地在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中明确为居住用地而非工业用地,使用功能不同,故做出不予批准通知。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上海惠利空调风口有限公司在买断了原上海产凡工贸实业有限公司的二期厂区后,于1999年9月6日取得了沪房地奉字(1999)第0XXXX4号上海房地产权。后原告认为厂房面积不够,故向被告奉贤县规划管理局申请建造仓库用房。因原告厂区在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中属居住用地,被告对该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原告认为被告不予批准原告的申请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不予批准通知。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1999年9月6日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沪房地奉字(1999)第0XXXX4号房地产权证。
2.2000年2月17日江海镇人民政府的江府请(2000)字第7号“关于上海惠利空调风口有限公司建设生产配套用房的请示”。
3.2000年3月9日奉贤县计划委员会的奉计(2000)第086号“关于上海惠利空调风口有限公司扩建仓库工程列入投资计划的批复”。
4.《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条第二项“浦东新区及其他区、县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的规定。
5.2000年3月28日奉规定(2000)第8号建设项目不予批准通知。
6.上海市奉贤县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图(1995年—2020年)。
7.1995年7月21日奉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奉会(1995)11号“关于印发《奉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上海奉贤南桥中心总体规划(1995—2020年)的决议》的通知”。
8.1995年6月1日奉贤县人民政府的奉府(95)79号“关于上海奉贤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结构的请示”。
9.1998年3月24日奉贤县人民政府的奉府(1998)33号“关于报批《上海奉贤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的请示函”。
10.2000年4月20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沪规划(2000)第0297号“关于同意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意见的函”。
11.《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城市规划是进行城市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本市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12.《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二条“各项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按规定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四)一审判案理由
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原告上海惠利空调风口有限公司虽依法取得房地产权证,但供厂区的用地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现“上海市奉贤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已经奉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由奉贤县人民政府报市有关部门审批,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经过讨论后,对此已纳入新一轮上海城市总体规划中,在上报国务院审批期间,表示该规划结构可以作为指导南桥中心城内近期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被告奉贤县规划管理局在受理原告申请后,经审查认为沪房地奉字(1999)第0XXXX4号房地产权证所在地在南奉公路以南、四号线以西、环城东路以东、亭大公路以北地块用地性质属居住用地,只能维持原状,故做出建设项目不予批准的通知。被告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事实依据清楚,应予维持。
(五)一审定案结论
上海市奉贤县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做出如下判决:
确认奉贤县规划管理局2000年3月28日做出的奉规发(2000)第8号建设项目不予批准通知合法。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上海惠利空调风口有限公司承担。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称:原审判决仅按照法律上并不存在的所谓南桥中心城的总体规划以及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的公函做出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和奉贤县规划管理局不予批准通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要求维持原审判决。
2.二审事实和证据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审审查的事实予以确认。
另查明:1995年6月1日奉贤县人民政府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布局》重新编制上海奉贤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的结构方案,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请示并要求及早批复。1995年7月19日奉贤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1次会议,经审议并通过《奉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上海奉贤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1995—2020年)的决议》。1998年3月24日奉贤县人民政府向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致函,上报《上海奉贤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2000年4月20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函复奉贤县人民政府,其内容为,鉴于新一轮上海总体规划已经编制完成,正待国务院审批。在上海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和上报审批期间,各新城(县城)的总体规划暂缓审批。奉贤县政府所报《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规划结构和总体布局比较合理,已纳入新一轮上海城市总体规划。该规划的规划结构可以作为指导南桥中心城内近期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还查明,《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各县城规划以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综合平衡,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二审判案理由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六条规定,区、县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工作,业务上受市规划局领导。奉贤县规划管理局对在奉贤县城范围内的城市规划工作具有管理职权,业务上受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领导。奉贤县人民政府按照《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布局》,重新编制《上海奉贤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已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上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奉贤县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的编制程序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现因奉贤县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在上报审批期间,上海市规划管理局就此具体应用问题也作明确解释:奉贤县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已纳入新一轮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国务院审批期间,该规划结构可以作为指导南桥中心城内近期建筑和管理的基本依据。该解释,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规范,分级管理的原则并不相悖。上诉人上海惠利空调风口有限公司虽然取得合法的房地产权证,但其在厂内用地建设项目仍应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奉贤县规划管理局对上诉人上海惠利空调风口有限公司的申请建设项目审查后,认为沪房地奉字(1999)第0XXXX4号房地产权证所在地的南奉公路以南、四号线以西、环城东路以东、亭大公路以北地块用地性质已被奉贤县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确定为居住用地,仅维持原状,不再改变用地功能。这符合奉贤县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故一审判决并无不当。
4.二审定案结论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条、第十七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上海惠利空调风口有限公司负担。
(七)解说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奉贤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的效力问题。
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依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宝山、嘉定、闵行区域规划和各县城规划以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由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市规划局综合平衡,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奉贤县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根据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布局要求重新编制后,已经奉贤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市有关部门审批,编制程序符合《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的规定,由于新一轮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在上报国务院审批,期间各新城(县城)的总体规划暂缓审批。为使上报审批期间南桥中心城的土地利用和建设的规划和管理有序进行,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做出明确解释和意见。认为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结构和总体布局比较合理,并已纳入新一轮上海城市总体规划,可以作为指导南桥中心城内近期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
奉贤县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是依法制定的,虽尚未得到有关部门正式批准,但作为本市城市规划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面城市规划工作的上海市城市规划局,其做出的解释的意见是合法有效的,对有利于城市规划工作的有序进行和城市现代化建设一致。(现南桥中心城总体规划已纳入新一轮上海市总体规划,该规划已经有效了)原告建设理应服从规划管理。
(屠朝晖)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商事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660 - 664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