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不服三明市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案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再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行再终字第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薛学元 单位:
本案中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是正确的。该案经历了三审四诉,主要是要明确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关于土地“闲置”的界定问题,这是关系到划拨的国有土地超过一定期限能否被无偿收回的先决条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条的...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1999)梅行初字第4号。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三行终字第28号。
再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闽行再终字第3号。
2.案由:不服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三明市农房建材成套供应公司(以下简称三明市农房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邱宁江王雁三明市邱宁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三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叶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某1,男,三明市土地管理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廖爱清三明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亮;审判员:薛学元陈昌。
二审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志强;审判员:谢永健;代理审判员:杨绍东。
再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祝昌霖;代理审判员:吴声鸣林爱钦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6月7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4日。
再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13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