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百货公司不服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案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京国律师事务所

公司业务

甘合律师事务所

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

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法规处

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文书字号: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行终字第1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8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方继云 单位:
本案中,原告海南省百货公司实际占地比批准占地多出了555平方米是无可争议的事实,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做出“经批准使用的5 600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予以维护,超越批准数量多占用的555平方米土地退出”的决定合乎法律规定,依法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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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2000)振行初字第2号。
二审判决书: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海中法行终字第19号。
2.案由:不服土地使用权处理决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海南省百货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审):马俊鹏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审):冯某,该公司业务主任。
委托代理人(二审):田野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
法定代表人:陈某,厅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某1,海口市国土海洋资源局科员。
委托代理人(一审):王某,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法规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1,海南省国土海洋环境资源厅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振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卫青岭;人民陪审员:何秉刚舒仪庄。
二审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会逢;审判员:吴奇新李冬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5月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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