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等诉连云港市云台区国土管理局等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
案由:
行政许可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江苏连云港新海连律师事务所

江苏连云港新海连律师事务所

连云港兴云律师事务所

连云港市云台区国土管理局

连云港市永信律师事务所

连云港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云台规划办

连云港市云台区板桥镇供销社

文书字号:
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台区人民法院(2000)云行初字第1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17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正洋 单位: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起诉人是否具备原告资格。本案中,两被告均认为其行政许可行为没有侵犯原告的相邻权,原告无主体资格,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原告在诉状中称,两被告的行政许可行为侵犯了相邻权,但在庭审中则称涉及到相邻权,...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台区人民法院(2000)云行初字第1号。
2.案由:行政许可行为侵权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男,1961年4月生,汉族,连云港市人,个体户,住连云港市云台区。
原告:王某(赵某妻),1963年11月生,汉族,连云港市人,个体户,住连云港市云台区。
原告:赵某1,男,1952年2月生,汉族,连云港市人,个体户,住连云港市云台区。
原告:韩某(赵某1妻),1954年12月生,汉族,连云港市人,个体户,住连云港市云台区。
委托代理人:王其付江苏连云港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延好江苏连云港新海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连云港市云台区国土管理局(以下简称云台区国土局)。
法定代表人:席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兴淦连云港兴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连云港市云台区国土管理局干部。
被告:连云港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规建委)。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聂奎光连云港市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某,连云港市规划建设委员会云台规划办副主任。
第三人:赵某2,男,1942年8月生,汉族,连云港市人,系连云港市云台区板桥镇供销社职工,住连云港市云台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云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吉保来;审判员:李正洋;代理审判员:金明山
6.审结时间:2000年11月1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