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扎兰屯市国土规划局限期拆除违法建筑土地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扎兰屯市东方旭法律服务所

局土地监察大队

局土地监察大队

文书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2000)呼行终字第2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3月23日
法官解说
法官: 高福良 单位:
本案中李某的行为系一种典型的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的违法行为。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所谓临时用地,是指工程建设施工和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国有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空闲地或未利用地,施工或勘查完毕后不再需要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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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1999)扎行初字第32号。
二审判决书: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2000)呼行终字第29号。
2.案由:不服土地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某,女,25岁,汉族,个体户,住扎兰屯市。
委托代理人(一审):冯今贵,扎兰屯市东方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审):都某,女,46岁,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某1,女,31岁,汉族,个体户。
委托代理人(二审):李某2,男,28岁,汉族,个体户。
被告(被上诉人):扎兰屯市国土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曹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王某,该局土地监察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表人(一、二审):富某,该局土地监察大队副大队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崔学颖;审判员:陈东;代理审判员:李海山。
二审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蔡淑珍;代理审判员:赵国章高福良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1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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