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00)丰行初字第11号。
3.诉讼双方
原告:吴某,女,194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丰泽区。
委托代理人:苏德谋、郑春晞,泉州江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林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涂明忠,泉州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市丰泽区清源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林某1,主任。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办事处副主任。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许克泉;审判员:柯荣华、林斌。
(二)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丰泽区人民政府于1999年1月22日做出关于湖滨西路西段贯通及其配套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告,丰泽区清源街道办事处于2000年1月17日做出拆迁通知,决定对湖滨西路西段的民房进行拆迁安置工作。原告对被告做出的拆迁通告及拆迁通知不服向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诉称:被告没有依法定程序取得拆迁许可证时就越权在市规划区内发布拆迁通告,属违法行为;被告清源街道办事处多次上门骚扰其正常生活,并指使北峰工商所不再办理营业执照和进行年检,影响其正常营业,致使原告在精神上和经济上均受到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泉丰政(1999)综10号“关于湖滨西路西段贯通及其配套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告”及被告清源街道办事处拆迁通知书,并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1 000元。
3.被告辩称:该拆迁改造范围的土地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本建设项目属于乡村建设项目,因此不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被告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且建设项目业经泉政(1999)专9号、泉政规(1997)662号、泉丰政(1999)综10号及市城乡规划局划定在拆迁改造红线内。本级政府有权收回其土地,拆迁改造符合法定程序和有关法律法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维持被告丰泽区人民政府的拆迁通告及被告清源街道办事处拆迁通知书。至于责令拆迁范围内经营店面停业问题,是工商部门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采取的行政措施,被告仅配合工商部门进行动员、说服工作,因此不存在赔偿问题。
(三)事实和证据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丰泽区人民政府依据泉州市人民政府泉政(1999)专9号“关于市区湖滨西路西段拆迁安置会议纪要”的精神,于1999年1月22日做出泉丰政(1999)综10号“关于湖滨西路西段贯通及其配套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告”,由北峰镇人民政府负责制定拆迁安置办法,并组织实施,尔后丰泽区设立清源街道办事处,将城口村划归清源街道办事处管辖,被告清源街道办事处依据通告的要求,制定拆迁补偿安置办法,于2000年1月17日向各拆迁户发出拆迁通知。原告的房屋位于城口村综合楼项目用地红线图范围内。该红线图是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所确定的,但没有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也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划拨土地。城口村综合楼是湖滨西路西段的旧村改造项目的一部分。城口村村委会还为了解决拆迁户安置用地问题,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安置用地手续。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依法定程序取得拆迁许可证,就越权发布拆迁通告和发出拆迁通知书,被告清源街道办事处作为拆迁人到拆迁户做工作,要求被拆迁户与被告签订拆迁协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泉州市人民政府泉政(1999)专9号“关于市区湖滨西路西段拆迁安置问题会议纪要”。
2.北峰镇城口村综合楼项目用地红线图。
3.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泉政规(1997)662号“关于湖滨西路西段两侧改造规划设计规划条件的通知”及附件。
4.泉州市人民政府泉政(1999)204号“关于丰泽区清源农场改制设立清源街道办事处的批复”。
5.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泉政规(1998)236号“关于北峰镇城口村综合楼设计方案审查纪要”。
6.泉州市城乡规划局泉政规(1998)779号“关于下达北峰镇城口村湖滨西路拆迁安置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通知”。
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审批表。
8.湖滨西路西段拆迁安置用地红线图。
9.房屋买卖契约两份。
10.城口村委会证明材料一份。
11.房屋租赁合同。
12.杜某、朱某经济损失证明。
(四)判案理由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城口村属泉州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其土地尚未办理国有征用手续,原告要求拆迁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主张不符合客观事实,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用地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其核定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两被告在未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划拨土地,只以泉州市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为依据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属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依法予以撤销。原告提出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三目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做出判决:
1.撤销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泉丰政(1999)综10号“关于湖滨西路西段贯通及其配套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的通告”和被告丰泽区清源街道办事处的拆迁通知书。
2.驳回原告吴某要求被告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政府、丰泽区清源街道办事处赔偿其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1 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六)解说
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案是否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进行审理及拆迁公告由谁发布、本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
1.《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适用本条例”。城口村虽然是市区规划内的村庄,但其土地仍属农村集体所有,不属于国有土地,因此,本案不能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可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的程序如何适用法律不明确,因目前我国尚未颁布法律、法规进行规定,由谁发布拆迁公告不明确。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根据《福建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二条“征地申请获批准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批准之日起十日内发布征地公告”之规定,说明县级人民政府有权发布“公告”,但本案是拆迁公告不是征地公告。这个问题值得探讨。被告丰泽区人民政府只依据市政府的会议纪要的精神,但会议纪要不是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拆迁通告的依据,应依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程序办理,不能进行拆迁工作。
2.目前旧村改造没有有关政策,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而且尽管被告知道集体所有的土地改造拆迁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批手续及土地部门的审批手续。根据有关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本案被告仅由规划局发给的红线图,没有办理建设用地许可证,也未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划拨土地,即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要求拆迁户拆迁,因此,二被告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
(柯荣华)
案例来源:国家法官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1年商事暨行政审判案例卷》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第720 - 722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