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等不服新化县人民政府等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案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怀化铁路局工务段

雪峰水泥集团

长沙铁路生活段

雪峰水泥集团

娄底市娄星区农业银行

新化西河水泥厂

娄底市马鞍山煤矿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新化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新化县人民政府法制办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湘行终字第9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2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姜毅 单位:
1998年8月4日湖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施行的《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用隐瞒、欺骗等手段取得房屋产权证书,禁止涂改、伪造房屋产权证书。”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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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娄中行初字第5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湘行终字第93号。
2.案由:不服注销房屋所有权证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孙某,男,192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新化县。
原告(上诉人):孙某1(孙某之子),男,1955年3月出生,汉族,怀化铁路局工务段干部,住址同上。
原告(上诉人):孙某2(孙某之女),女,195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雪峰水泥集团职工。
原告(上诉人):孙某3(孙某之女),女,195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长沙铁路生活段职工。
原告(上诉人):孙某4(孙某之女),女,1960年9月5日出生,汉族,雪峰水泥集团职工。
原告(上诉人):孙某5(孙某之女),女,1962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娄底市娄星区农业银行干部。
审诉讼代理人(一审):潘某,新化西河水泥厂干部。
诉讼代理人(一审):陈某,娄底市马鞍山煤矿职工。
诉讼代理人(二审):佘跃荣肖华军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新化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谢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何某,新化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邹某,新化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被告(被上诉人):新化县房地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邹某1,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某1,该局副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姜毅;审判员:曹青松;代理审判员:李红菱。
二审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德辉;审判员:唐柏华;代理审判员:邱桃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7月1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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