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市汉留摩托车修理销售门市部不服扬州市高邮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
案由:
行政处罚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高邮市汉留法律服务所

局法制办

文书字号: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00)邮行初字第2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8月01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周启泉 单位:
本案焦点问题有两个:其一:被告能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原告进行处罚;其二:责令满足退货要求与赔偿损失8 200元能否作为处罚种类。根据上文有关分析,高邮市人民法院做出维持两项、撤销两项的行政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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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2000)邮行初字第20号。
2.案由:不服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
3.诉讼双方
原告:高邮市汉留摩托车修理销售门市部。
负责人:施某。
委托代理人:朱庭怀,高邮市汉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高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戚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局长助理。
委托代理人:许某,该局法制办主任。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启泉;审判员:居广宽李晓燕
6.审结时间:200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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