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德令哈市公安局等行政赔偿案
案由:
行政赔偿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甘肃省兰州市仁龙法律事务所

兰州铁路分局兰西公务段

局法制科

局法制科

瀚海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青行终字第1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28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文珍 单位:
这是一起发生在行政机关联合执法过程中的行政赔偿案件,在联合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使其人身权、财产权遭受损害时,由谁来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由哪个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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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0)西行初字第02号。
二审判决书: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青行终字第10号。
2.案由:请求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被害人陈某之妻),女,汉族,1975年8月23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一审):杨晓东,甘肃省兰州市仁龙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二审):牛某,兰州铁路分局兰西公务段职工。
被告(上诉人):德令哈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解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那某,该局法制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乔某,该局法制科干警。
被告(被上诉人):德令哈市渔政管理站。
法定代表人:肖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朱大强瀚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兴勤;审判员:常保;代理审判员:权尕藏。
二审法院: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申仲元;审判员:陈文珍单海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1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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