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不服鹿寨县公安局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案
法官解说
公安机关依法具有行政管理和刑事侦查双重职能,其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行为,当然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其行使刑事侦查职权的行为,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具有司法审查的必要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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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定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1999)北行初字第6号。
二审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柳市行终字第2号。
2.案由:不服强制措施及行政赔偿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男,1953年1月4日生,汉族,上海市人,上海沪东机电五金供销公司柳州分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梁斌,柳州市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鹿寨县公安局。
法定代理人:毛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某,该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覃某,该局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海銮;人民陪审员:康必强、陈永芳。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武英;审判员:巫喜光;代理审判员:傅广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2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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