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 属地管辖
案由: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天津中益海运公司“鹏飞”号货轮

天津中益海运公司“鹏飞”号货轮

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2000)塘刑初字第4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2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刘伟 单位:
本案的关键是适用法律问题。是适用我国《刑法》第六条,还是适用第十条。
我国《刑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按照国际法惯例,凡属国家所有的或者其他公有船舶,无论在公海上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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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2000)塘刑初字第49号。
2.案由:张某等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凤霞。
被告人:张某,男,1956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人,原系天津中益海运公司“鹏飞”号货轮水手长,1999年6月3日被逮捕。
被告人:崔某,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系天津中益海运公司“鹏飞”号货轮木工。1999年6月2日被逮捕。
辩护人:刘惠萍、杨秀平,北京法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伟;代理审判员:杨景昆吕国欣
6.审结时间:200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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