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故意杀人案 限制责任能力、未成年人犯罪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刑一终字第81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1月24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罗书平 单位:
本案中的犯罪人,一名为又聋又哑的人,一名为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我国《刑法》规定了“不得适用死刑”的原则,所以尽管本案是一起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的故意杀人案,对于共同犯罪人之一的黄某,由于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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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内刑一初字第39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99)川刑一终字第816号。
2.案由:陈某等故意杀人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黄文。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女,36岁,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无业,系本案被害人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女,13岁,四川省内江市人,学生,系本案被害人之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某1,男,69岁,四川省内江市人,无业,系本案被害人之父。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上诉人):陈某,男,1966年2月14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汉族,农民。1999年5月1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关键四川省内江市渴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袁某、李某,均系内江市聋哑学校教师。
被告人:黄某(别名黄某1),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四川省内江市人,汉族,初中肄业,无业。1999年5月27日因本案被逮捕。
法定代理人:黄某2,被告人黄某之父。
一审辩护人(指定):黄茂松四川省内江市渴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宁;代理审判员:刘应江方红。
二审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谢胜山;审判员:张玲;代理审判员:王晓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10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月24日(依法延长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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