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非法行医案 刑法因果关系
案由:
非法行医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沂市水上交通法律服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沭滨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徐刑终字第29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1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熊绍琦 单位:
本案涉及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刘某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张某1的死亡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刘某非法行医行为与被害人张某1死亡后果之间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为张的死亡原因是心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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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2000)新刑初字第152号。
二审裁定书: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徐刑终字第296号。
2.案由:刘某非法行医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绍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男,195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农民。系被害人张某1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2,女,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农民。系被害人张某1之母。
委托代理人:张述菊,新沂市水上交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人(上诉人):刘某,男,196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新沂市人,农民。2000年2月1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谭卫民江苏省徐州市沭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福航;审判员:王秀军;代理审判员:李泉。
二审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杜凉虹;审判员:张孝玉;代理审判员:吕新和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0月18日(经新沂市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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