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等抢劫案 坦白、自首
文书字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刑终字第198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8年06月22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张培基 单位:
本案是一起在1997年3月至7月期间(作案频率高、连续没有间断),4人单独或者相互勾结,流窜于晋、冀、鲁、豫、陕、京等地(涉及这些省、直辖市的15个市、区),在旅店内或旅客列车上,使用有强催眠作用的麻醉药品,抢劫旅客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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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98)京铁中刑初字第2号。
二审裁定书: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高刑终字第198号。
2.案由:汪某等抢劫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铁路运输分院,检察员徐鸿伟,代理检察员于泓。
被告人(上诉人):汪某,男,26岁,汉族,河南省滑县人,农民。
一审辩护人:雷茂平山西省太原市第五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冬青山西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沈某,男,35岁,汉族,河北省衡水市人,无业。因犯盗窃罪于1983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1988年9月4日被减刑后提前释放。
辩护人:张煜山西省太原市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曾用名郭某1,女,30岁,汉族,河北省宁晋县人,农民。
被告人(上诉人):温某,男,23岁,汉族,山西省太原市人,西山矿务局工人。
一审辩护人:薛荣毛瑞兆山西省学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培基;审判员:刘国宏李刚。
二审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振生;代理审判员:康继光国立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3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8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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