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合同诈骗案
案由:
合同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开原市起重机械制造公司

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00)文刑初字第10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25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邢玉环 单位:
本案的行为人以签订购销合同为手段,骗取对方的财物,是改革开放新形势下一种新的犯罪行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及其辩护人认为李某与被害人之间是购销合同的民事行为,而不是合同诈骗犯罪行为。只有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正确适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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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2000)文刑初字第106号。
2.案由:李某合同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淑玉。
被告人:李某,男,195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法库县人,开原市起重机械制造公司经理。因本案于1999年12月10日被逮捕。
辩护人:高大凡辽宁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跃生;审判员:李伟欣张成一
6.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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