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故意杀人、交通肇事案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新疆星江律师事务所

新疆第三毛纺织厂

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装修公司

新疆公廉律师事务所

新疆恒达律师事务所

公交公司

新疆商茂律师事务所

装修公司

装修公司

文书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新刑终字第510号
审结日期:
2000年12月2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杨善明 单位:
对于本案,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对被告人高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对此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高某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汽车将在公路边行走的二被害人撞倒,是一种过失;其下车后发现一名被害人倒卧在汽车右后轮前,以为已经死了,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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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乌中刑初字第142号。
二审判决书: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0)新刑终字第510号。
2.案由:高某故意杀人、交通肇事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阿某,女,维吾尔族,1948年1月3日出生,系被害人马某之母。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海占龙新疆星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阿某1,女,维吾尔族,1968年6月15日出生,新疆第三毛纺织厂职工,系被害人阿某2之妻。
被告人(上诉人):高某,男,1973年10月21日出生,乌鲁木齐市人,汉族,原系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装修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因本案于2000年4月21日被逮捕。
一审辩护人:徐文柱新疆公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章伟新疆恒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以下简称公交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公交公司总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康明生新疆商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乌鲁木齐市公共交通总公司公共汽车装修公司(以下简称装修公司)。
负责人:宋某,装修公司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马某1,装修公司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万旭东;代理审判员:阿斯亚·毛拉克赵俊龄。
二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国胜;审判员:王英英;代理审判员:帕丽旦·亚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11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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