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诈骗案
案由:
金融诈骗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00)泰刑初字第10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0月2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薛凌汉 单位: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必须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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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2000)泰刑初字第109号。
2.案由:刘某诈骗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化名陈某、陈某1),男,1963年7月6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00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苏煤炭泉州一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凌汉;人民陪审员:傅宝英黄淑珍
6.审结时间:200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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