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山县恒达化工厂、林某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案由: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四川省名山县城西镇卫干村二社

四川省名山县城西镇卫干村二社

四川省名山县恒达化工厂销售科

四川省雅安市同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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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雅安市同兴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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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字号:
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雅刑终字第5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1月10日
法官解说
法官: 刘先萍 单位:
1.私营企业是否符合《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刑法》修订后司法实践中较有争议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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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1999)名刑初字第16号。
二审判决书: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9)雅刑终字第59号。
2.案由:名山县恒达化工厂、林某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晋平、廖炳贵、高永珞。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四川省名山县城西镇卫干村二社村民李某、高某、李某1等337人。
诉讼代表人:韩某、佘某、李某2、郑某,四川省名山县城西镇卫干村二社村民。
被告单位(上诉人):四川省名山县恒达化工厂,住所地:名山县蒙阳镇德光村六组。
诉讼代表人:林某1,男,36岁,四川省名山县恒达化工厂销售科科长。
一、二审辩护人:刘路玲陈浩四川省雅安市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诉讼代理人:张钢四川省雅安市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诉讼代理人:刘路玲张钢四川省雅安市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上诉人):林某,男,1951年7月14日出生,四川省资中县人,汉族,四川省名山县恒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名山县恒达化工厂厂长。1999年4月7日因本案被逮捕。
一、二审辩护人:石国文四川省雅安市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某,男,1954年6月26日出生,四川省名山县人,名山县恒达化工厂“试产”期间日常管理负责人。
一审辩护人:王勇四川省雅安市长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郑卫明四川华西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四川省名山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名;审判员:黄立勋韩开俊。
二审法院:四川省雅安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钱怡;代理审判员:易光寿许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9年9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1月10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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