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挪用公款案
案由:
贪污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驻刑终字第54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4月30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满良 单位:
正确认定本案赵某行为的性质,关键在于解决如下几个问题:一是赵某所占用的2万元的性质如何认定;二是赵某是否利用了职务之便;三是赵某主观上是否有占有该款的故意;四是赵某客观上实施了哪些行为。下面逐一分析。
第一,从该款的性质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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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2000)遂刑初字第13号。
二审裁定书: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驻刑终字第54号。
2.案由:赵某贪污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良启、孟庆胜。
被告人(上诉人):赵某,男,1949年3月15日出生,河南省遂平县人,汉族,干部。1999年10月25日被遂平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1999年11月2日经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3日被依法逮捕,捕前系遂平县车站镇人民政府副镇长,2000年2月1日被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陈卫东驻马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军权,郑州天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陈卫东驻马店民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满良;审判员:池运增;代理审判员:吴剑。
二审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远国明;审判员:张学富王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0年2月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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