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某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案
案由:
滥用职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城关镇人民代表大会

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柳地刑初字第5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09月1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郭庆欢 单位: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潘某的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和滥用职权罪。本案在主体认定上,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认定行为人属国家工作人员;本案涉及的农村合作基金会中的财产,可根据《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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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00)柳地刑初字第52号。
2.案由:潘某滥用职权、挪用公款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柳州分院,检察员杨柳斌。
被告人:潘某,男,46岁,瑶族,原系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城关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兼忻城县城关镇农村合作基金会主任。1999年4月22日因本案被逮捕。
辩护人:陈标广西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大跃;代理审判员:林荣奎郭庆欢
6.审结时间:200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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