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枉法裁判案
案由: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房地产法庭

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

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00)石刑初字第112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0年11月0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津梁 单位:
本案中有一个涉及行为人罪与非罪的关键问题,即行为人是否具有司法工作人员身份。
由于历史的原因,一些基层人民法院从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抽调一些人员助勤,也有一些法院与企、事业单位联合成立人民法庭,由人民法院任命这些助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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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2000)石刑初字第112号。
2.案由:汪某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肖建平、谭映波。
被告人:汪某,男,1969年9月3日出生,广东省揭阳市人,汉族,原系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房地产法庭助理审判员。因本案于2000年5月26日被逮捕。
辩护人:毛明杨蒋海波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津梁;人民陪审员:黄显家江春容
6.审结时间:200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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